文号:景建发〔2024〕108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A68671/2025-13095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10 16:55 访问量: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昌南新区建设城管局:

现将《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0日   


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促进物业管理质量水平,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经营、服务状况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评价、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有分支机构的,统一纳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管理;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实施信用信息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需服务的区域和需完成的事项。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依据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星级评定结果;指导监督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注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等工作,县(市、区)行业协会协助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按权限使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推进基层党建引领社区物业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采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行为信息,并报送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协助配合工作如下:

消防救援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消防通道、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等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园林绿化、垃圾分类、环卫设施维护管理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及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职责范围内违章搭建、装饰装修信息采集、推送等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区域内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及犯罪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提供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负责行政区域内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协助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纳税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协助配合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物业行业协会党总支负责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党组织,协助属地党组织加强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党建联建工作;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守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依约承担物业管理活动产生的责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信息管理,主动接受政府、社会、行业协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和采集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的客观性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和经营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企业年经营收入、企业年纳税额、物业服务项目信息(项目名称、面积、位置、备案合同起止时间、收费标准、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承接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项目情况等。

2.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人员规模,特种设备、建构筑物消防管理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和中级职称人员信息。

3.党建工作信息,包括企业成立党组织、党的建设、参与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情况等。

企业基本信息,每(年度)评价周期至少采集一次。

(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相关主体对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评价,通常包含物业费交费率、业主满意度调查等信息;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的基本服务、项目容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物业服务合同履约、配合社区治理等方面日常服务管理监督检查信息。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每季度至少采集一次。

(三)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积极影响的企业及其员工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获县级以上党组织、政府表彰的;

2.获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表彰的;

3.获国家、省、市物业行业协会表彰的;

4.获国家、省、市权威媒体正面评价报道的;

5.获得科技专利成果的;

6.其他能作为良好行为信息依据并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

(四)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判断产生负面影响的企业及其员工的信息。根据行为失信程度,分为一般不良信息和严重不良信息。

1.一般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1)未按照规定及时填报、更新基本信息的;

(2)被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约谈等处理的;

(3)被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负有责任的;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职责内问题,不配合整改的;

(5)违反物业服务行业自律制度,被行业协会行业内通报和公开谴责的;

(6)被国家、省、市权威媒体负面评价报道的;

(7)被投诉,物业服务企业确实负有责任的;

(8)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包括:

(1)企业或企业重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经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3)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4)经公安机关认定有涉黑涉恶行为的;

(5)在物业服务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围标串标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的;

(6)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

(7)被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

(8)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活动。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主要根据《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采集、认定。

第十条 基本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的产生或者变更,应当在15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填报的信息进行认定。

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采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和认定。

良好行为信息的采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

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自行掌握等多种方式主动采集,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江西)共享信息;也可以根据信访举报、行业协会提供、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线索,进行采集和认定。

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

(一)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书。

(二)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三)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和其他有关书面决定(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文件等)。

(五)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满意度评价情况。

(七)权威媒体正面或负面评价报道截图(屏)。

(八)其他日常服务管理评价结果等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应当予以认定。

对采集的不良行为信息,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收到告知后10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依据进行申辩,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应当予以认定。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良行为信息认定自动生效。

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产生的不良行为信息,不在异议范围内。

第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复核。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确属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无误的维持原认定。

异议复核仅限一次,以异议复核结论为准。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评分周期内纠正一般不良行为、消除影响后获得认定部门认可的,可以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依据并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该不良行为信息不计分。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实行量化评分、综合评价、按分授星、分类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基本信息评价分值(30分)+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分值(70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值(20分)-不良行为信息分值(20分)。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多个项目的,单个物业服务项目的(分支机构和员工)良好行为信息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以得分累计值为分子、在管服务项目总数为分母按比例计分。同一良好行为信息涉及多项加分内容的,以最高记分为准,不重复记分,单个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在一个年度内不止一次的,按平均分计算。即: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值(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单个物业服务项目的良好行为信息的总和(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信息的分值的总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总数。

不良行为信息采用累计记分制,每年记满-20分为止;同一不良行为信息涉及多项扣分内容的,以扣分最多的一项为准,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内记分一次,不重复记分。

物业服务企业获得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直接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分值及其有效期按《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按年度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具体信用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

(三)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

(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

(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评价;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6月30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评价根据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依据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标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在企业存续期内有效。

物业服务项目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当年度有效。

良好行为信息从信息采集时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行为信息从信息采集时开始计算,在信用修复前一直有效。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三)作为各类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六)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七)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信用星级达到“四星”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并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并优先进入应急服务备选库内;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在本市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含业主大会选聘)的,应当优先考虑,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4.在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优先推荐进入采购目录企业名录;

5.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6.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对信用星级为“三星”、“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2.信用星级为“三星”的物业服务企业,视情况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信用星级为“二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监管。

(三)对信用星级为“一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黑名单”加强监管,并采取以下措施:

1.作为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由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

2.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书面通报并提示风险,并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依规解聘“一星”标识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星级更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3.对外地来景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上级企业发告知函,通报情况;

4.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5.加强日常监管,实施较高频次的检查;

6.其他方面的监管措施。

被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建议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不建议列入政府采购企业名录,建议业主大会不选聘或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信用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等基本信息,按授予“一星”标识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适时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认定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物业服务企业在报送信用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星级标识的,信用评价结果无效,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五条 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协同、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激励、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宣传,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服务管理评价,优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星级高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及信用等级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的《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执行。自相关文书发布之日起计算,仍在相应有效期限内的,继续有效,并予以采集和认定。

第三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等工作实际,对《景德镇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试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国家、省有关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出台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按上级政策调整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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