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景建发〔2024〕76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A68671/2025-13156

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中心城区C级房屋修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8-27 17:00 访问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现将《景德镇市中心城区C级房屋修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局 市城管局

2024年8月27日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C级房屋修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中心城区C级房屋修缮管理行为,提高居民住房质量,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景德镇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C级房屋,是指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已在市住建部门备案)鉴定为C级危房,商品房的修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修缮的条件

第三条 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 级危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房屋进行修缮,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履行房屋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经鉴定为C级危险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可申请修缮,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已列入或近期即将列入市、区级政府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

(三)列入政府年度项目建设计划范围内的房屋;

(四)其他不得进行修缮的情形。

第五条 房屋产权人对危险房屋进行修缮的,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必须在原房屋基础范围内进行修缮,不得超出原占地面积且不得影响道路、排水及周边住户的采光、日照、消防等基本安全、卫生要求。

(二)修缮后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原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面积 。

(三)危险房屋修缮后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原高度。

(四)不得拆除重建。

第六条 对修缮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不予变更 。

第三章 修缮的程序

第七条 房屋修缮须经一定的程序,严禁擅自改建、扩建或翻建。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修缮情形,房屋所有人或取得房屋所有人书面同意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修缮人)按以下程序报修。

C级危房报修流程:

修缮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房屋鉴定机构制定修缮方案,方案中要明确施工过程注意安全事项。对于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施工的,修缮人应聘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对房屋建筑进行修缮。方案制定后,修缮人向属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乡镇(街道)初审,区级住建和城管部门审查修缮方案后,报区级人民政府同意,修缮人方可启动维修。同时报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备案。

第八条 对以下房屋的修缮,应当会同区住建及文物部门审批。修缮过程中应当接受市住建部门及文物部门的监督、指导,应当运用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并应当注重与街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一)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二)湖田古窑遗址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

(三)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房屋;

(四)具有文物价值的古窑址、古井、石刻、古栅门的房屋;

(五)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内的房屋;

(六)三闾庙、彭家弄、葡萄架、富强上弄、陈家弄、刘家弄六个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房屋;

(七)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房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房屋修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属地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开展危房修缮施工现场日常检查,全程严格监管。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对施工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按图施工进行监管。属地城管部门负责对超面积、超层数、改变原有结构等违建进行监管。C 级危房修缮竣工后,由所有权人聘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二次安全鉴定,出具达到安全标准的鉴定报告报区住建部门后方可投入使用,鉴定报告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房屋修缮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6个月未完工的,需重新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修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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