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昌南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D级危房处置管理工作,制定了《景德镇市中心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27日
景德镇市中心城区D级危房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规范我市城区危房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景德镇市市本级城镇开发边界内(含珠山区、昌江区、昌南新区、高新区)所辖居住用地范围内,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含宅基地)或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建设的,经市住建局登记入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并由区(园区)住建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核发危险房屋通知书的危房处置,商品房除外。
第三条 危房处置按照“安全第一、属地管理、主体负责、尊重历史、分类处置”的原则,建立危房动态监测和安全管理机制,消除城市危房安全隐患。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房屋属于国家或者属于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主体;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成立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工作专班成员由住建、自规、城管、财政、文旅、市申遗办、公安、应急、农业农村、国资委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中心城区D级危房处置相关政策制定、征收置换等方案的审核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第六条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班,具体负责本辖区D级危房处置申请受理、集体研究和审查批准产权人申请的危房处置方案,审查和批准原址翻建的危房翻建设计方案。区(园区)征收办具体负责危房处置中放弃危房产权或因不符合原址翻建条件的预征收、货币补偿和房屋置换的方案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库建立和监督管理;区(园区)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城区危房管理工作,建立城区D级危房档案,督促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对现有D级危房进行常态化、网格化巡查,确保无人居住,并消除安全隐患,负责指导危房户原址翻建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区(园区)对D级危房原址翻建在土地权属、规划要求符合性、规划技术审查、收储计划、地灾隐患等方面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第九条 市城管局负责督导区(园区)城管部门对“两违”危房的管控和打击。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危房处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负责区(园区)征收办实施的征收置换后的土地接收工作,配合财政部门设立D级危房处置资金池。
第十二条 市、区(园区)两级国有房地产公司负责提供房屋置换房源。
第三章 危险处置
第十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机构从市住建局建立的机构名录中选取并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做好相应措施,并于2小时内报告房屋所在区(园区)住建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
责任主体对D级危房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居住人员,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第十四条 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责任主体拒绝或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城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应急排险措施:
(一)督促房屋使用人搬离危房;
(二)划定警戒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鉴定为D级危房的责任主体可选择保留或放弃原有危房产权。符合条件、选择保留原有危房产权的,危房拆除后按本办法程序,可通过原址翻建的方式进行解危。放弃原有危房产权的,可通过区(园区)征收办实行预征收、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解危。
第十六条 危房所有人为国有的,由房屋管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处置方式由房屋管理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为确保基本居住安全,可在原址进行必要的维修加固解危工作。维修加固方案需符合安全标准,并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确保居住安全得到有效改善。
第四章 原址翻建
第十八条 危房原址翻建按照 “原位址、原房主、原性质、不超过原占地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不超过原高度”和以“消除房屋基本安全隐患”的原则进行翻建。若原超高超大的房屋申请翻建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半、总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级危房,原则上不允许原址翻建,确需新建房屋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区(园区)工作专班进行严格审批,并报市级工作专班备案:
(一)已纳入城市更新、城中村拆迁、城市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山体保护线等范围内;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申遗目录中心遗产区或缓冲区内;
(三)位于市政府近5年土地收储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成片开发区范围内;
(四)电力高压走廊、国防光缆、占压燃气管道、铁路、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域;
(五)其他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修缮方案须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D级危房,不得批准原址翻建:
(一)产权人弄虚作假取得D级危房鉴定等级的;
(二)为骗取翻建审批资格而进行人为破坏或擅自拆除原住房的;
(三)危房翻建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相邻住户明确表示反对翻建的;
(四)已动工的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置导致长期停工而衍变成危房的;
(五)影响城市供电走廊、排洪设施和地下管网等市政设施、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消防通道的(均包括已规划但未实施的情形)及其他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
(六)有地质灾害隐患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无法保证翻建安全的;
(七)农民住房翻建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
(八)其他不得进行危房翻建的情形。如:直管公房如有火烧、自然倒塌等因素形成的D类危房情形,一律不得维修翻建,并与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关系,同时住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迁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危房原址翻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二)建议整体拆除的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督促解危通知书;
(三)危房原址翻建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和审批表,并提供第二十一条所列资料,填写危房原址翻建审批表;
(二)社区(村、居)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将拟实行原址翻建的住户名单在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通过后,由房屋产权人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翻建设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高度均不得超过原有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建筑风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房屋产权人提供翻建方案(含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报社区(村、居)委员会;
(四)属地社区(村、居)委员会将房屋产权人翻建方案报乡镇(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报区(园区)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进行联合审批;
(五)房屋产权人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动工前向区(园区)自规部门、属地乡镇(街道)申请联合放线;
(六)建立一户一档,加强监管。属地住建、城管、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对房屋建设的安全、质量、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管,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审批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在施工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七)D级危房原址翻建后,由属地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就是否符合翻建方案(施工图、施工方案等)进行验收。验收后报市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备案;
(八)产权登记。原无产权证或需变更产权证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房屋置换
第二十三条 房屋产权人可选择房屋置换方式解危。由房屋产权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房屋产权置换审批表》,报乡镇(街道)进行审核,报区(园区)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采取置换方式的,由区(园区)征收办按照《置换方案》通过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测绘、评估,签订置换拆除协议后发放“房票”,凭“房票”可以置换同等价值的商品房安置房。“房票”价值与所选房屋价值不相等时,以所选房屋开发公司公布的房屋价格多退少补,多退少补资金在危房处置“资金池”中结算。房屋选定后,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及时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置换房源的位置、面积、价格由属地政府公布,供置换人选择。危房置换拆除后的土地移交市自然资源储备利用中心,经法定程序,国有平台公司可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土地证。收回的土地不足以弥补平台公司被置换房屋价值的,由市政府以其他土地按程序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 D级危房中有保留维修价值的传统民居、文物等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房屋,房屋置换后修缮保留原有建筑并加固后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产权依法依规划归平台公司所有。
第六章 预征收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房屋产权人可以选择预征收方式予以拆除解危。采取预征收方式的,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预征收工作方案,并通过测绘固定数据后及时组织拆除。后期政府需征收房屋所占土地的,按照已测绘确定的土地面积和征收时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预征收程序由房屋产权人向所在社区(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危房预征收或货币补偿征收审批表》,乡镇(街道)进行初审,由区(园区)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审批后,安排人员实地测绘并签订预征收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不能原址翻建或房屋产权人放弃产权的D级危房,可选择货币补偿征收后拆除解危。实施货币补偿的房屋应遵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进行测绘与估价,经市城市危房处置工作专班批准后进行补偿安置。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货币补偿征收工作方案。补偿安置完毕后,由乡镇(街道)负责收回该户不动产权证,乡镇(街道)组织具备拆除施工资质的单位拆除危房。
第二十九条 社区(村、居)负责加强危房拆除后的土地管理,可改造成停车场、健身路径、社区绿地等,防止“复建”或被私自占用。适合办理土地不动产权变更的可依法依规进行变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鉴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应编制规范、内容具体、结论真实。市住建局应不定期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对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予以撤销。市住建局负责建立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已纳入鉴定机构名录库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信用评价。
第三十一条 危房翻建未按照规划设计及内容进行建设;危房翻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危房翻建资格的;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区(园区)城管、自规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在危房改造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党员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危房改造进行违法建设的,违建人所在单位应按规定落实管理责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建人处理问责。
第三十三条 危房改造工作全程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景德镇市国土空间城镇开发边界以外范围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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