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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15:20 访问量:

尊敬的孙丽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引用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的建议》提案已收悉,针对提案,我们认真进行了研究,提案内容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结合您的建议我们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2年开始实施的《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注:全文为强制性条文,不得违反)中第2.0.2条: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2.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

3.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

4.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

5.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

此条文中对防水工程的设计年限较老规范已有提升。

第4.1.5条: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

2.防水混凝土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3.防水混凝土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结构允许限值,并不应贯通;

4.寒冷地区抗冻设防段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P10。

此条文要求地下工程使用结构自防水;

第4.4条、4.5条和4.6条文要求对屋面、外墙和室内工程采取结构自防水或使用防水材料。

针对防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我局将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建议,制定工作举措如下:

1、设计先行、源头把控。设计单位和图审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防水工程进行设计和审核,从源头上加强建筑防水等级;

2、积极宣贯推广“结构自防水”,结构自防水能大程度避免开裂、渗漏现象;

3、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图纸和相关标准规范施工,不得随意更改防水工程图纸,不得降低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4、强化验收,防水工程隐蔽验收的人员、程序要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55032-2022)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希望您今后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地开展。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顺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悦。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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