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有效期: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MB1A68671/2025-28186

关于公开征求《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11:46 访问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1月19日。

联系人:吴彪    联系电话:0798—8569516

通信地址:景德镇市珠山区昌江街道中华南路138号

邮政编码:333000

邮箱:40526466@qq.com

附件:1、关于《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的说明

2、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 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4〕1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应急情况下及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排险、维修;同时又要保证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市住建局建立了“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名录”,对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特制定该工作制度。

二、起草说明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4〕13号)第六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须明确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的准入条件。

应急维修申请人可以通过招标、摇号等方式在名录中自行选择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审价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并清出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和审价机构名录。

我局现起草了《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以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对《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法规依据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 第165号令)

2.《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3.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房〔2014〕13号)

景德镇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 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公平操作、规范运行,促进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机构诚信自律和高效服务,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申请加入备选名录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施工企业申请备选登记的,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维修;如根据国家规定维修项目需要资质证书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

造价咨询机构申请备选登记的,需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造价咨询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2、自愿提交的加入备选名录库申请。

3、进入备选名录库的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需自主更新企业征信、无不良行为记录,按相关要求及时接受相关单位的定期审验,提交审验更新后的相应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施工企业、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备选机制

1、备选的施工企业与甲方(小区)签订的施工合同,质保要求保修期不得低于2年,如甲方另有要求的,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

2、备选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切实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并对本企业从业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

3、备选施工企业要按照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4、备选施工企业进入小区施工时要注意文明施工,热情服务,要保障小区生活环境与生活秩序不受影响。

5、备选施工企业、备选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与任何单位及个人存在不正当、不廉洁的关系往来。

6、备选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操作,实地查证、实事求是,切实保障甲方(小区业主)利益。对审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的机构可优先推荐。

7、备选施工企业、备选造价咨询机构必须诚信经营,接受诚信监管。

三、应急施工企业名录库、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清退机制

1、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机构名义承揽工程。

2、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相互勾结、骗(套)取维修资金。

3、一年内被有效投诉超过3次且未妥善解决或协调解决。

4、施工企业发生工程安全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因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等情况。

5、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或因严重经济纠纷等其他问题,经有关部门反馈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承接相关维修项目或已不符合入库条件,资质有效期满,外地企业、机构在本地相关部门备案有效期超过6个月(含)以上。

7、施工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结算资料与工程实际不符,大幅度超过市场价格。

8、维修施工企业,施工中涉及高空作业或其他危险作业时,该企业未给相关施工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或相关施工人员无资格证书。

9、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修施工企业在接到相关人员反映后,未能在10个自然日内到场响应或确定属于维修责任后20个自然日内未能启动保修。

10、施工企业申报入库时提供的资质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11、备选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依法依规、廉洁自律,进行专业操作,实事求是、实地查证,积极履责、认真把关,如出现任何问题损害小区业主利益的,必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自动退出备选名录库。具体要求:

独立性:工程造价审核需要独立进行,确保审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准确性:工程造价审核需要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和歧义信息。

全面性:工程造价审核需要全面考虑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确保审核结果全面、完整,

时效性:工程造价审核需要及时进行,确保审核结果能够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合规性:工程造价审核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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