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及建筑设计、建筑检测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市住建局研究修订了《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6年2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本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翟鹏华
联系电话:0798-8227557 1347984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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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23日
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开展的安全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安全状况通过检测进行评估、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我市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行承诺制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库等;日常工作由景德镇市房屋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实施。
各县(市区)、高新区、昌南新区(以下简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投诉纠纷调处;配合市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鉴定机构实施信用评价。
第二章 鉴定单位入库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入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已列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名录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具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经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可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其它单位;
所有在外省取得相应资质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在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或备案;
(三)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在职在岗鉴定人员应当不少于7人,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少于1名,同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鉴定人员需具有建筑结构或其它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大专学历的应当从事建筑相关专业工作满3年,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当从事建筑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2.鉴定单位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备建筑结构专业类高级工程师,且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工作达到5年以上;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或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工作达到3年以上;
(四)具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必要的专业鉴定检测仪器设备和结构计算分析软件;
(五)在景德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固定工作场所,且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资质范围内承揽资质水平、技术能力匹配的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得承揽超出资质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 进入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的单位,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入库登记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及实验室场地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图审资质证书、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鉴定检测仪器设备、结构计算分析软件清单及所有权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鉴定单位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和鉴定项目负责人相关工作业绩材料;
(八)《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诺书》;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鉴定单位纳入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已进入景德镇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停业,变更名称、企业资质、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鉴定技术负责人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名录删除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鉴定行为规范
第九条 鉴定单位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鉴定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鉴定目的、内容和范围,确认房屋位置信息鉴定类别;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受委托的鉴定单位若组织其他有资质鉴定机构开展联合鉴定的,应经委托方同意,并在鉴定委托合同中注明。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应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复核计算、综合评定等工作,依据鉴定范围和用途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鉴定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依法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本单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建立鉴定项目档案,专人负责保管,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数据、原始资料的完整性、可追溯性。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和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鉴定单位进行现场鉴定时,除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现场鉴定外,还应当指派至少1名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保证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鉴定人员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拍照、录像等方式。
(二)鉴定报告应当由已登记的鉴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分级把控报告质量,并由本单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涉及地基基础的,应当同时由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涉及其他检测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鉴定单位对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委托事项、鉴定依据、工程概况、仪器设备及人员信息、鉴定范围和内容、现场检测结果、结构复核验算、鉴定分析及评级、鉴定结论、处置建议等内容;鉴定报告出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景德镇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四)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依法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委托人,并于24小时内将鉴定报告报房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五)鉴定单位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随时可能出现房屋倒塌等情形的,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做好相应措施,并于2小时内报告房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经鉴定单位复核鉴定不再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应当自出具复核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复核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存档。
(七)安排鉴定人员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教育培训;配合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鉴定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确定等事宜可以由相关方自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负责对已入库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处理和披露。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专业能力、现场鉴定活动、鉴定报告质量等方面开展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并在监管过程中相应增加抽检频次。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采集主要是通过鉴定单位自主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记录;不良信用信息主要通过县区住建部门的抽查及专项检查情况、其他部门监督检查反馈、媒体曝光投诉并查实、上级部门意见等渠道收集。
第十六条 鉴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房屋安全鉴定情况的年度报告,并上传至景德镇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区住建部门于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入库机构不良信息汇总至市房屋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评价采取按总分定级的方式,以年度为周期,周期届满,得分清零,重新评价;首次备案未满12个月的鉴定单位,暂不评定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档案中。
第十八条 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评分10分及以上的,信用评级为A级;评分达到8分及以上、10分以下的,信用评级为B级;评分为6分及以上,8分以下的,信用评级为C级,挂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挂黄牌警告的,将其从我市鉴定单位名录中删除;评分为6分以下的,信用评级为D级,挂红牌,直接将其从鉴定单位名录删除,且两年之内不得重新进入名录库。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严重失信情形之一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五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
(一)申请备案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三)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事故的;
(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存在以下一般失信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库中予以删除,两年之内不再录入名录库:
(一)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的;
(二)因鉴定工作失误或错误,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未按照要求依法履行鉴定合同;
(四)存在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鉴定单位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参与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市级及以上标准、或参与本地区房屋安全鉴定相关研究成果获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信用评分可酌情进行加分。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单位参加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在社会公益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表现突出的,信用评分可酌情进行加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经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信息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信用等级通过住建局官网、公众号、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其他信用信息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细则未明确的事由,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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