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我局研究起草了《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6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8979840468@163.com
2.通信地址: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020号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邮编:333000
附件:1.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日
附件一:
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管理,保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的租赁、使用、修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市公用房屋管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直管公房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房屋统一以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产权人进行登记。
直管公房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和房屋灭失的,应当在60日内办理登记。
第五条 直管公房以及依托直管公房搭建、改建、重建的房屋均为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不得私自搭建、改建、重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牟取非法收入。
第六条 直管公房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做到所有权、使用权和建筑状况等资料完整、清楚、准确。由专业人员负责,按幢、分户将房屋结构、面积、完好程度、维修情况、使用状况、承租人基本情况等信息纳入档案。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整准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记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直管公房不得私自拆解、分割进行出租或出售。
第七条 住宅型直管公房的出租实行住房证制度。住房证由管理单位制发,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租赁合同(契约)、缴租记录、维修记录等信息。管理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信息,承租人应当充分知晓租赁合同条款并在住房证上签字确认。
住宅型直管公房的租赁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经管理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八条 租赁期限届满的,管理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日期、申请续租的条件、方式、期限及逾期后果等事项。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续租或使用权变更手续的,管理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终止,并要求其腾退房屋。
第九条 出租住宅型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实现以租养房;出租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当按照市场租金公开招租。
成本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水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发布。
本办法生效前已承租的,租赁期限届满前租金保持不变。承租人的户籍、住房情况及房屋使用性质等未发生改变的,续租时一般仍实行成本租金;房屋使用性质改为营业的、承租人有自有住房的、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的,在续租时一般应当调整为市场租金。
本办法生效后申请承租(含使用权变更)的,一般应当实行市场租金;申请人(拟承租人)为公租房轮候对象的,可以实行成本租金。
第十条 租金调整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承租、续租直管公房的,应当向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
(三)享受公租房保障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租金。管理单位应当按时收取租金,做到应收尽收,租金收取情况应当在住房证上做好登记。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缴纳租金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催缴。
第十三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可以由承租人出资对房屋进行维修,并确保维修施工和房屋质量安全。承租人出资维修房屋的不改变房屋所有权。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
(一)拟承租人与原承租人为直系亲属关系;
(二)拟承租人在本市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
(三)拟承租人未享受公租房保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管公房不得变更使用权或续租:
(一)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等费用的;
(二)承租人损坏房屋未按规定承担修复、赔偿责任的;
(三)变更与房屋整体不可分割部分使用权的;
(四)相关当事人未协商一致的;
(五)所承租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的;
(六)所承租房屋鉴定为D类危房的;
(七)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
(八)其他不宜出租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的,应当向管理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直管公房使用权变更申请;
(二)现承租人及拟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现承租人与拟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拟承租人住房情况证明;
(五)拟承租人享受公租房保障情况证明;
(六)直管公房住房证等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现承租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使用权变更的,应征得配偶同意。
现承租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和其他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使用权的书面声明。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直管公房使用权的,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和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建立直管公房租赁和公租房保障信息协查机制,探索通过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强化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禁止以下可能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私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和水、电、气等管线路;
(三)超负荷堆放重物;
(四)私自安装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设施设备;
(五)其他可能损害房屋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有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拆除、翻建、改建、扩建房屋拒不改正的;
(四)擅自转租、转借、调换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拒不改正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六)连续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
(七)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直管公房使用权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由管理单位收回:
(一)租赁期限届满不申请续租或变更使用权的;
(二)承租人享受公租房保障的;
(三)房屋因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灭失的;
(四)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房的。
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原因导致承租人住房困难且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管理单位和属地街道办事处可以引导其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决定收回房屋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以法定方式送达承租人。除房屋不符合居住条件外,可以给予3个月腾退过渡期,过渡期内维持原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拒不腾退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并由管理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依规收回的直管公房,符合出租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可以优先承租,但因原承租人违规被收回房屋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房屋管理责任,制定日常检查计划和维修养护规程,规范工作流程,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工作,高效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居住安全。承租人应当配合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直管公房维修所需资金原则上应当从直管公房的出租、征收补偿、出售等收入中支出。因资金不足影响应急维修的,管理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六条 直管公房的征收补偿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相关补偿资金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房的出售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直管公房经鉴定为D类危险房屋的不得出售。
管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对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社区建立危房报告联动机制。在暴风、雨雪季节,管理单位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预防和准备工作。管理单位发现险情必须及时勘查、及时报告、及时治理。
承租人发现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配合管理单位实施维修治理。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治理。经鉴定为D类危险房屋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承租人和受影响的毗邻住户,联合属地相关部门劝告承租户迁出危房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危险房屋及时进行解危和采取安全措施。承租人拒不迁出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管理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做好直管公房资产管理工作,做到资产账目完整、清楚、准确,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三十一条 直管公房资金收入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一)直管公房的维修改造;
(二)直管公房的房屋安全鉴定;
(三)直管公房管理费等开支;
(四)购置良性国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造成直管公房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由管理单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信息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承租人采取限制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事直管公房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租金是指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等因素测定的租金标准。现行标准为《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景府发〔2001〕19号)规定的租金标准。
成本租金的更新由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承租人负担和管理成本,按政策规定进行测算。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租金是指依法按照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的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住房的租金水平。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原景德镇市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6日印发《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房局字〔2014〕112号)废止。
附件二:
关于《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直管公房管理,更好维护各方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在《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房局字〔2014〕112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起草形成了《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数量多,且部分房屋为老旧建筑,承租户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租金收入难以满足房屋维修养护管理资金需求,日常运营管理困难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出更高要求,直管公房的运营管理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随着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政策的落实,相关责任单位机构编制和职能发生较大变化,直管公房管理政策规定有待进行相应调整。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房管局印发的《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房局字〔2014〕112号)已超出规定的期限,应当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直管公房管理规范化水平,在《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房局字〔2014〕112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参考其他城市的直管公房管理政策,经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以《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房局字〔2014〕112号)为基础,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租赁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景德镇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景府发〔2001〕19号)《景德镇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景府办字〔2017〕67号)《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府办发〔2023〕7号)等政策文件,充分借鉴其他城市政府规章,经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形成了《景德镇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七条。对适用范围、主体责任、产权登记、租赁管理、房屋使用、检查维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完善租金标准机制。出租住宅型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标准,实现以租养房;出租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应当按照市场租金公开招租。
二是完善租赁管理机制。明确了申请承租、续租直管公房和使用权变更的具体条件、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细化了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的运营管理职责。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承租人违规使用房屋、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清退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承租人享受了公租房保障、房屋灭失、房屋经鉴定为D类危险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收回房屋。
四是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单位与公租房保障机构信息协查机制,明确承租人在直管公房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及相应的责任,明确管理单位的日常检查维修职责和危险房屋管理职责。
五是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规范租金收缴制度,明确了直管公房资产管理要求,规定直管公房资金收入的使用范围和维修经费来源,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赣公网安备 36020002000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