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景德镇市住房保障中心、乐平市住房保障中心:
现将《景德镇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5日
景德镇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景德镇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赣建字〔2012〕2号)、《景德镇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景府办发〔2022〕3号)、《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景府办发〔2023〕7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登记轮候和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轮候是指对经审核符合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本细则的规定登记为轮候对象,并在轮候期内按照排序规则等待配租。
第六条 本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和部门联合审核机制。
第七条 本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轮候库管理机制。按照房源类型分类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轮候对象的申请时间、家庭困难、就学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轮候顺序。
第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轮候与配租工作的管理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工作。
第二章 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与配租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划分为三档建立台账,依次轮候配租。第一档优先于第二档和第三档,第二档、第三档按申请时间、家庭年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和优先保障等综合情况的评分结果作为确定轮候配租顺序依据。
第一档 应保尽保对象,包含经申请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等家庭,参战参试优抚家庭,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该档轮候对象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按意向登记时间顺序给予配租。
第二档 优先保障对象,包含经申请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孤老病残家庭、三孩及多孩以上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失地农民、火烧户、D类危房、“景漂”“景归”人才、归侨及侨眷、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困难职工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乡村教师、归正人员等。
第三档 普通轮候对象,包含除第一档、第二档以外的经申请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条件家庭。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在实物轮候期间,每年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年度上级下达的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综合考虑本年度公租房应保尽保、优先保障和轮候对象情况,以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进行保障,租赁补贴保障轮候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对象,有房源时实物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定期开展审核工作;及时对轮候对象进行配租意向登记(如:地理位置、楼层、户型、保障方式等);根据轮候对象各项评分指标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其配租顺序;对不再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对象,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同步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配租房源分为三类:Ⅰ类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收购、改建和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Ⅱ类是指清(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Ⅲ类是指企业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Ⅰ类房源通过系统软件现场摇号配租;Ⅱ类房源结合配租意向登记和轮候配租顺序依次配租;Ⅲ类房源由建设运营企业自行统筹和分配,企业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收集房源分配等信息报备至市住房保障中心。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I类房源分配程序
1.制定方案。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2.公示信息。分配方案应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执行。公示内容同时包含本轮配租房源和轮候对象等信息内容,对公示有异议的轮候对象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分配资格。
3.组织分配。市住房保障中心使用系统软件现场摇号配租,将中签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告知中签家庭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配租手续。
4.办理手续。中签家庭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依规缴纳租金、押金等费用,办理入住手续。中签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可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需重新提出配租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每轮主动放弃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租手续的中签家庭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取消其本轮配租资格,房源纳入下次轮候房源。
(二)Ⅱ类房源分配程序
1.公示信息。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拟配租房源信息,公示内容包含房源地理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等信息。
2.核实调查。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经评分后的轮候顺序,结合轮候对象提交的意向登记和有关诉求进行入户核实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3.确定名单。市住房保障中心按期整理轮候对象意向登记台账和入户核实调查报告,经中心集体研究确定拟分配对象名单。
4.现场选房。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拟配租家庭进行现场选房。现场选房按拟配租家庭评分结果确定的轮候顺序依次进行。选房结束后,将拟配租家庭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配租家庭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分配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家庭告知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配租手续。
5.办理手续。配租家庭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依规缴纳租金、押金等费用,办理入住手续。配租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可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需重新提出配租申请。市住房保障中心将每轮主动放弃和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租手续的配租家庭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取消其本轮配租资格,房源纳入下次轮候房源。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变更包括承租人变更和房源调换两类。
(一)承租人变更管理
1.变更条件
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原承租人因死亡、离异或退出的,承租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申请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申请人与原承租人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变更家庭成员协商一致。
2.变更流程
(1)申请变更。承租家庭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变更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佐证材料和增加或减少人员材料。
(2)审核确认。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承租家庭提交变更材料进行核查,据实签署审核意见。
(3)办理变更。对符合我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源调换管理
1.调换条件
(1)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承租家庭因结婚、生育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调整与变化后家庭人员相匹配的住房。
(2)工作、就学地发生变化:承租家庭因工作、就学地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调换同户型不同区域的住房。
(3)特殊情况:申请家庭住房无电梯且楼层较高,家庭中有一至二级肢体残疾、行动不便或者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近治疗、出入方便的,可以申请调换。
2.调换流程
(1)申请调换。房源调换双方将主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交至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登记。
(2)审核确认。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请双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据实签署审核意见。
(3)进行调换。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资格的办理房屋调换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为合理分配清(腾)退房源,根据综合评分总和确定轮候配租顺序。评分条件包含申请家庭申请时间、年龄、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及家庭特殊困难程度等,一个家庭满足多项加分条件的,可以累计加分。如分值相同,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一)申请家庭申请时间分值:满分分值40分。申请时间0-1年(含)分值4分,之后逐年递增4分直至满分。
(二)申请家庭年龄分值:满分分值30分。申请家庭中有60岁--70岁(含)成员,分值10分;70岁--80岁(含)成员,分值20分;80岁以上分值30分。多名高龄成员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年龄分值。
(三)申请家庭收入分值:满分分值15分。申请家庭可支配收入在5万元--10万元(含)分值5分;1万元--5万元(含)分值10分;1万元(含)以内分值为15分。
(四)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值:满分分值15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0㎡--15㎡(含)分值5分;5㎡--10㎡(含)分值10分;5㎡(含)以内分值15分。
(五)优先对象分值:退役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孤老病残家庭、三孩及多孩以上家庭、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失地农民、火烧户、D类危房、“景漂”“景归”人才、归侨及侨眷、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一线困难职工和青年教师、青年医生、乡村教师、归正人员等,每项困难加10分,可以累计加分。
第十七条 对于个别复杂家庭情况,市住房保障中心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轮候与配租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保租办)负责建设和维护住房租赁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配租审核、轮候等工作,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产业园区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园区符合条件人员公开租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本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指定条件人员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人或家庭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保障对象入住。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可以通过租赁平台线上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轮候库登记为轮候对象。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并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日内申请数据更新。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由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制定,配租方案应当明确申请条件、面积标准、租金标准、选房规则等内容,经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保租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进行意向登记。未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首先申请登记为轮候对象,再提出意向登记。
县(市、区)住建部门通过租赁平台等渠道对本批次项目提出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对审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保租办)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配租标准,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以结合保障对象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批次配租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可以结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及批次房源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在提出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范围内拟定配租对象,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保租办)备案,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拟定的配租对象取得项目承租资格,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
第二十五条 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请登记顺序和资格审核情况综合确定选房顺序。
选房顺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选房顺序选择住房。
第二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定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与产权(投资)或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应在项目运营期内,一般不少于半年。合同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人口、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租赁平台进行信息变更。经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腾退住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范。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景德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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